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要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企業,在《職業病防治法》中被稱之為用人單位,如果沒遵循《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將面臨多種處罰,從警告,到罰款,到停業整頓,到法人坐牢。以下的內容摘自最新版《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三同時”: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2.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3.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4.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5.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未做職業健康檢查:
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2. 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報告做假、隱瞞、偽造: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2. 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3. 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4. 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5. 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6.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7. 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應急|防護裝置:
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未采取六類措施: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注: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了職業病危害事故: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病診斷: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 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2. 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3. 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未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